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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互换套期保值会计处理_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4月22日 17:39 10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利率互换套期保值会计处理_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利率互换套期保值会计处理_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

1.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决策影响有哪些
2.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
3.国际会计套期保值
4.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期货如何会计处理?
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决策影响有哪些

1、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外币套期保值业务中由于商品交易的发生时间不同,对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差别。

2、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套期保值会计从套期关系建立,到套期关系有效性的判断,均反映企业管理层的意图对套期会计处理的人为影响。

3、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套期保值会计使会计计量结果更加准确地反映出银行的经营管理意图。

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

应该按照以下步骤确认:

1 判断套期保值的方式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合同还是外汇期权合同,一般有针对外币资产以及负债进行套期保值、针对外币承诺进行套期保值、对于其外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和对外币投资净额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利用外汇期货合同投机。

2 如果是针对外币资产以及负债进行套期保值,还需要确认德尔塔比率:

德尔塔比率=淘气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只有德尔塔比率在0.8-1.25之间才是高度有效的,才能做为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而具体的处理方法又根据就内在价值变动和就整体公允价值变动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和按现金流量套期保值。

此后忽略很多字。

根据当时对于业务的探讨,我们认为套期保值会计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会计准则未做具体规定,例如以套期保值的名义进行投机的行为,这些有待财政部门解决。

国际会计套期保值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利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进行套期保值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仍然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比如2010年1月1日,某生产企业持有库存产品的账面成本为5000万,公允价值为5500万。如果当时马上出售,可获利500万;该企业预计将在2010年6月30日出售,考虑到那时出售时公允价值下降,企业将失去该项获利额。为规避库存产品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企业决定对这项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因库存的产品已经存在,所以采用公允价值套期进行会计处理,在期货市场上,选择卖出与库存产品在数量、质量相同或相当的衍生产品期货,假设期货市介为5200万。 2010年1月1日,该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为零,因这时期货价格尚未发生变动。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库存产品出售,公允出售价格为4500万,对比原公允价值5500万,减少收益1000万,同时甲公司将期货合约买入平仓,假设买入平仓期货价格为4200万,对比开新仓期货价格5200万,获得收益1000万。由于甲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原先预期毛利额500万产生不利影响。套期净损益为零,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属于完全有效套期。回避了因价格下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企业因汇率波动引起的外汇风险、预期的交易可做为现金流量进行套期。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之所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科目,因为主要是预期的交易,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不一样,他正常情况下只确定因套期工具方产生的变动,到处置被套期项目时,才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能有效控制有些企业利用套期会计人为操纵利润的行为,充分体现会计谨慎原则。

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期货如何会计处理?

公司原会计处理方法系将约定到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外汇牌价的差异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处理”。即: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按约定到期汇率计算的实际结售金额)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银行存款-美元(交割日的外汇牌价)

认定为无效套期保值的远期外汇交易,将远期外汇交易损益直接计入“投资收益-远期外汇交易收益”。即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投资收益-远期外汇交易收益

为了规避外汇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对应收外汇账款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应为规避外汇汇率波动经营风险;而非投机目的。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确认条件,就可确认为套期保值。所以,建议如下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 为规避购入 赊销的外汇汇率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合同,以及约定的外汇收款期限,在签订销售订单合同的同时,与金融机构签到期为1-12个月的远期外汇合同签订合同日,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 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计算“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即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约定到期汇率—资产负债表日距到期期限相同的远期汇率)×远期外汇合同金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远期外汇合同

(3) 实际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A、 冲回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远期外汇合同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B、 计算实际结算时的损益

计算“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 ,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约定到期汇率—到期(结算日)即期汇率)×远期外汇合同金额。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约定到期汇率*远期外汇合同金额) 贷:应收账款- 甲公司-外币(账面金额)

贷:应收账款- 乙公司-外币(账面金额)

贷:财务费用-远期外汇套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1997年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1997年51号),及以后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被《企业会计制度》取代)附件《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下将上述两文件合称为《规定》),对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都作了规定。但是,近年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却都未涉及期货业务,而且,笔者也未见1998年2月至今财政部有关于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印发,这正好与近几年来期货市场逐渐发展和成熟构成较大的反差。因此,现在研究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仍必须以上述《规定》为基础。

一、科目设置和报表列示

(一)《规定》增设的科目

《规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增设以下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所)交存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3、“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的损益。

期货年会费及期货业务违规、违约罚款,应分别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内单列明细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货损益。

4、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投资缴存和退回投资;缴存的金额与能够退回的金额不一致时,差额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二)尚需补设的科目

1、“待确认期货盈亏”科目,核算按交易所或经纪所通知发生的持仓浮动盈亏。

2、“买入期货合约”、“卖出期货合约”、“期货结算”科目。按照《规定》,企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份数(手)、标的数量、金额都不在账内核算,这样做对期货内部控制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企业可增设以上三个科目,核算买入、卖出期货合约的数量、种类和初始成交价格。

(三)报表列示

1、资产负债表:

(1)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和“应收席位费”项目,分别根据两个同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

(3)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持仓合约浮动盈亏等内容和金额。

(4)设置买入、卖出期货合约及期货结算科目的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这几个科目抵销,不在表内反映,但在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披露持仓合约的种类、数量和初始成交金额。

2、利润表(损益表):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

3、现金流量表:期货业务现金收付,均应作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套期保值——案例

(一)套期保值(hedge):就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保值的类型最基本的又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是指通过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行为;卖出套期保值则指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产生的原动力。无论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金属、能源期货市场,其产生都是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而带来风险时自发形成的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行为。这种远期合约买卖的交易机制经过不断完善,例如将合约标准化、引入对冲机制、建立保证金制度等,从而形成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企业通过期货市场为生产经营买了保险,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没有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也就不是期货市场了。

实例: 牛市和熊市中的套期保值操作技巧

1、牛市中电铜生产商的套期保值交易

铜价处于涨势之中,电铜生产商显然很少会担心产品的销售风险,对于拥有矿山的生产商来说,价格的上涨对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在确保利润的价格水平之上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但对于原料(铜精矿)不足的冶炼厂来说,会更多地担心因原料价格上涨过快而削弱其产品获利能力。

我国企业进口铜精矿,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惯用的贸易方式。

(1)“点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完全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合适的价格锁定其生产成本。

(2)平均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显然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原料价格风险,企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需要通过期货市场对其现货市场上的贸易活动进行保值。

该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可参见案例一:

某铜业公司1999年6月与国外某金属集团公司签定一份金属含量为3000吨的铜精矿供应合同,合同除载明各项理化指标外,特别约定TC/RC为48/4.8,计价月为1999年12月,合同清算价为计价月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三月铜平均结算价。

该公司在签定合同后,担心连续、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可能会引发铜价的大幅上涨,因此决定对这笔精矿贸易进行套期保值。当时,LME三月铜期货合约价为1380美元/吨。(后来铜价果然出现大幅上涨,到计价月时,LME 三月铜期货合约价已涨至1880美元/吨,三月铜平均结算价为1810美元/吨。)

于是该公司在合同签定后,立即以1380美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买入3000吨期货合约,(这意味着该公司所确定的铜精矿目标成本=1380-(48+4.8*22.5)=1224美元/吨)到计价月后,1810美元/吨清算价被确定的同时,(铜精矿价格=1810-(48+4.8*22.5)=1654美元/吨)该公司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880美元/吨的价格,卖出平仓3000吨期货合约。

表一

铜精矿 期货合约

标成本价 1224美元/吨  买入开仓  1380美元/吨

实际支付价 1654美元/吨  卖出平仓 1880美元/吨 

盈亏 亏损430美元/吨  盈亏  盈利500美元/吨

表一结果显示,该铜业公司通过该买入套期保值交易,不仅有效地规避了因价格上涨给其带来的风险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电铜生产企业不仅可以作卖出套期保值,同样也可以作买入套期保值。事实上,在牛市中,电铜生产企业的保值策略应该以买入保值为主。

但在这里,我们也提醒交易者应该注意到:本案例是将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统一在同一个市场环境里(LME)。如果由于国内的某些政策限制,我们不得不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完成上述保值交易时,一定要考虑汇率因素对保值活动的影响。

2、熊市中电铜生产商的保值交易

(1) 对于自有矿山的企业来说,成本相对固定,铜价的下跌直接削弱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仍然必须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以减少损失;当出现极端的情况,铜价跌破企业的成本价乃至社会的平均成本价时,企业可以采取风险保值策略。

案例二:

在99年1季度后,国内铜价不仅跌破某铜业公司的最低成本线,而且国际铜价也跌破了人们公认的社会平均成本价(1480美元/吨),在这样的市况面前,该公司判断国际上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必将会导致铜价的大幅上扬。基于这种判断,该公司为减少亏损,决定开始采用“限售存库”的营销策略。 2个月后,该公司的库存已接近2万吨,而铜价并没有出现他们所期盼的大幅上升。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公司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困难。于是公司进一步采取了风险保值策略,首先他们在现货市场上开始加大销售库存的力度,并每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现货市场上所销售库存数量相等的远期期货合约,以保持其资源保有量不变。几个月后,当期货市场价格达到其预设的目标销售价时,该公司立即将其买入的期货合约全部平掉,从而使该公司有效地摆脱了亏损困境。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打破了“规避产品价格风险须用卖出套期保值”的常规,所以我们把这一套期保值交易作为一个特例提出,并把它归结为风险套期保值。目的是想说明投资者在制订套期保值方案时,不必拘泥于传统模式。事实上,套期保值交易的方法与途径也会在长期实践中得到发展与丰富的。企业完全有理由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在具体的市场环境里制订形式多样的保证值策略。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这类保值交易毕竟是在特殊市场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在套用时必须要谨慎,必须要考虑市场环境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企业抗风险资金的承受程度与周期是否充分等。

(2)对于来料冶炼的电铜生产商来说,铜价下跌时将很少考虑成本因素,即精矿的价格风险,而会更多地担心其产品价格下降过快使其蒙受风险损失。因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手上并不会握有定单。因此,他们必须考虑到利用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将销售风险转移出去。

生产企业在进行这种保值交易时,其保值量往往是根据其库存商品数量或计划销售数量来确定的,期货合约的卖出价是根据其目标利润确定的。

案例三:

某铜业公司在98年初根据资料分析,担心铜价会有较大幅度的下跌。于是该公司决定按每月4000吨的计划销售量,对其产品——电铜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该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分别以17450元/吨,17650元/吨,17850元/吨,18050元/吨,18250元/吨的价格卖出5,6,7,8,9月份期货合约各4000吨。并且该公司将当时的现货价格为17200元/吨作为其目标销售价。

在进入二季度后,现货铜价果然跌至16500元/吨,该公司按预定的交易策略,从4月1日起,对应其每周的实际销售销售量对5月份期货合约进行买入平仓。到4月末的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如下:

表二

时间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目标销售价:17200(元/吨) 计划销售量:4000(吨) 5月份期货合约卖出价17450(元/吨),合约数量4000(吨)

第一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500元/吨 销售亏损7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50元/吨 平仓盈利80万元

第二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16450元/吨 销售亏损75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00元/吨 平仓盈利85万元

第三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第四周 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500元/吨 平仓盈利95万元

累 计 累计销售4000吨 累计销售亏损305万元 累计平仓4000吨 累计平仓盈利350万元

根据上述结果,盈亏相抵并减去8万元交易手续费后,还盈利37万元。因此该公司实际实现的销售价格为17290元/吨。这一结果表明该公司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有效地规避了铜价下跌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实现了该公司所希望的目标销售价。

以后各月的交易过程同此,本文不再赘述。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在熊市中电铜生产企业,在现有的投资市场条件下,应该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主。

3、牛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加工企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他们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出发点与铜生产企业是一样的。他们同样会认为最大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的上涨。于是,加工企业希望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先建立与现货交易量相对应的多头头寸,来确定自己所预期的目标成本,这在前文已有阐述。

我们实际上可以这样表述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如果当他们判断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使用买入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4、熊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在铜价下跌的过程中,铜加工企业同样会较少考虑原料成本风险,而更多地关注其产品价格会随原料价格的下跌而下跌,并进而削弱其产品的获利能力。在这样的市场风险面前,他们往往会通过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规避未来产品的价格风险。

案例四:

某电缆厂到98年底仍有库存铜芯电缆3000吨,生产这批电缆的电铜成本平均价为18500元/吨,而这批电缆最低目标利润的销售价=铜价+2000元/吨。(正常利润的销售价=铜价+3000元/吨)而当时的电缆价格仍随铜价的下跌而下跌,已跌至了20500元/吨,如果跌势持续的话,该厂的库存电缆将无法实现其最低目标利润。于是该厂决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当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7500元/吨的期货价卖出3月期铜合约3000吨。

第一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共销售库存电缆6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300元/吨,同时该厂又在期货市场上以17250元/吨的期货价格买入600吨期货合约对所持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二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又销售库存电缆7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000元/吨,同时该厂再在期货市场上以16950元/吨的期货价买入700吨期货合约继续对所持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三周、第四周该厂分别以19900元/吨和19800元/吨的平均销售价销售库存电缆800吨和900吨,并且分别在周末清算的同时,等量的在期货市场上以16850元/吨和16750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买入平仓。该套期保值交易的结果详见下表。

表三   

时间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库存电缆3000吨 目标利润销售价20500元/吨 卖出期货合约持仓3000吨 期货合约价格17500元/吨

第一周 销售库存电缆600吨 销售平均价20300元/吨 亏损12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2400吨 买入平仓600吨 平仓价17250元/吨 盈利1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2400吨

第二周 销售库存电缆700吨 销售平均价20000元/吨 亏损35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1700吨  买入平仓700吨 平仓价16950元/吨 盈利38.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1700元/吨

第三周 销售库存电缆800吨 销售平均价19900元/吨 亏损48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900吨 买入平仓800吨 平仓价16850元/吨 盈利52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900吨

第四周 销售库存电缆900吨 销售平均价19800元/吨 亏损63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0 买入平仓900吨 平仓价16750元/吨 盈利67.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0

累 计 亏损158万元 盈利173万元

我们通过表三所显示的结果,将盈亏相抵并去处交易成本6万元后,该厂3000吨库存电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0530元/吨,完全避免了产品价格下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当他们判断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产品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选用卖出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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