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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_会计事务所应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

财税知识 2024年05月09日 21:47 15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_会计事务所应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_会计事务所应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

1.会计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2.会计事务所应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

会计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x0d\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x0d\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x0d\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x0d\  第一章 总则\x0d\\x0d\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x0d\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x0d\  康发展,制定本法。\x0d\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x0d\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x0d\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x0d\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x0d\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0d\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x0d\  组织。\x0d\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x0d\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x0d\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x0d\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x0d\\x0d\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x0d\\x0d\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x0d\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x0d\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x0d\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x0d\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x0d\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x0d\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x0d\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x0d\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x0d\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x0d\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x0d\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x0d\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x0d\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x0d\  五年的;\x0d\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x0d\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x0d\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x0d\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x0d\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x0d\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x0d\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x0d\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x0d\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x0d\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x0d\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x0d\  师证书:\x0d\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x0d\  (二)受刑事处罚的;\x0d\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x0d\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x0d\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x0d\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x0d\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x0d\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x0d\  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x0d\\x0d\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x0d\\x0d\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x0d\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x0d\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x0d\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x0d\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x0d\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x0d\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x0d\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x0d\  签订委托合同。\x0d\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x0d\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x0d\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x0d\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x0d\  避。\x0d\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x0d\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x0d\  关报告:\x0d\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x0d\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x0d\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x0d\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x0d\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x0d\  序出具报告。\x0d\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x0d\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x0d\  明;\x0d\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x0d\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x0d\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x0d\  大误解,而不予指明;\x0d\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x0d\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x0d\  款规定。\x0d\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x0d\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x0d\  、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x0d\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x0d\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x0d\  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x0d\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x0d\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x0d\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x0d\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x0d\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x0d\\x0d\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x0d\\x0d\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x0d\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x0d\  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0d\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x0d\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x0d\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x0d\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x0d\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x0d\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x0d\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x0d\  (一)申请书;\x0d\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x0d\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x0d\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x0d\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x0d\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x0d\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x0d\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x0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x0d\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x0d\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x0d\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x0d\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x0d\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x0d\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x0d\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x0d\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x0d\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x0d\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x0d\  (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x0d\\x0d\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x0d\\x0d\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x0d\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x0d\  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x0d\  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x0d\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x0d\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x0d\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x0d\  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x0d\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x0d\  检查。\x0d\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x0d\\x0d\  第六章 法律责任\x0d\\x0d\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x0d\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x0d\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x0d\  销。\x0d\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x0d\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x0d\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x0d\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x0d\  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x0d\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x0d\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x0d\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x0d\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x0d\  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x0d\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x0d\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x0d\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x0d\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x0d\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0d\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x0d\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x0d\\x0d\  第七章 附则\x0d\\x0d\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x0d\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x0d\  行规定。\x0d\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x0d\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x0d\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x0d\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x0d\  院财政部门批准。\x0d\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x0d\  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x0d\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x0d\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x0d\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会计事务所应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式是合伙制。在这种组织形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除了合伙人契约另有规定外,对任何合伙人所执行的业务,其他合伙人都应该负责,即各个合伙人彼此互为代理。

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企业形式,一是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制。

两种形式各有优缺。可以看下面的文章,对你了解这个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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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热门问题,很多学者纷纷提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这些争论,财政部即提出应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组织形式的不断优化。修改意见一改以往会计师事务所只可以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同时,提高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有五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和章程。

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这些关注似乎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影响重大,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才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不足20%,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容乐观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难题,然而,这样一种现实状况是否足以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普及是否真的是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对此,笔者从规模限制、薪酬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阐述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不足,并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比较

目前,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倾向于认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成为解决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一剂良药。由于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只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因此,可通过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分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优劣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大规模事务所;此外,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而事务所大部分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该组织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务所所有者的责任意识,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利工具。这也正是理论界和实务属诟病有限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于有限责任制,实务界认为合伙制要求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增强其独立性,是一种更优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及其适用性分析

不管是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都只是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而且已有研究只从理论上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角度来评判二者的优劣尚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一)普通合伙制的优缺点

首先,根据“深口袋理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向公众传递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利信号,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客户对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信任,同时又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尽职业谨慎和加强相互监督。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地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而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声誉的作用将超过无限责任所起到的信号显示作用,因此,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将大打折扣;同时,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管理幅度增大后,合伙制采用重大决策权由全体执业合伙人共同控制的制度安排势必影响决策效率,故国外一些大型合伙事务所日益重视引入公司的领导体制和决策程序。其次,普通合伙制一般采用的是收益分成制,这种制度不仅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牵制,提高了合伙人相互监督的激励,而且还增强了各个合伙人抗御非系统风险的能力,对每个合伙人而言有保险作用。其缺点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励注册会计师主动招揽业务并承担风险‘如果收益与贡献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合伙人矛盾激化,不符合合伙制强调“人和”的理念。

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一特点在我国只存在理论层面,因为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健全。此外,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数量,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惩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提起证券虚假陈诉侵权诉讼往往会成本效益比较低。一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过错往往需要做专业鉴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审计离不开专业判断,最终导致这种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证明投资者受到多大损失往往也比较困难。三是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容易。因此,投资者在遭到损失后,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的很少,更多的是选择默默忍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很小。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进行了相关处罚规定,但这些处罚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来说,常常不足以威慑注册会计师,而且行政处罚常常具有滞后性。即使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保证受害投资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也不足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合伙制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合伙制事务所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必就高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也不是解决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相反,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不足,还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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