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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_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职业保险是员工自已来交吗?我刚应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转正后要交1万块的职业保险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31日 13:02 25 会计学习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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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_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职业保险是员工自已来交吗?我刚应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转正后要交1万块的职业保险

1.奥地利会计法
2.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职业保险是员工自已来交吗?我刚应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转正后要交1万块的职业保险
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及现有规定
4.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奥地利会计法

奥地利

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审计、税务咨询及相关行业管理法》(WTBG)即奥地利第58号联邦法令。该法于1999年4月9日发布实施,包括总则、惩戒、行业管理组织(奥地利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注册簿记员事务委员会)共3大部分、232条。此外,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还必须遵守欧盟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完全遵照并满足欧共体第8号法令(审计法令)(The 8th EC-Directive (Directive on Audits))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最低资格标准的准则规定和要求。

(一)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管理机构。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有两个:奥地利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注册簿记员事务委员会(KWT)和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IWP)。KWT是依法成立的政府机构之外的独立法定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以及注册簿记员行业的注册审批等管理职权。IWP是一个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监督管理事务。此外,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负责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事务。

(1)事务委员会由66名成员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1名,会长、副会长共4位,其他成员多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簿记员等,成员均由奥地利议会选举产生。WTBG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和注册簿记员必须加入委员会。该委员会现有7500多名会员,其中注册会计师约800人,税务咨询师3500人,注册簿记员2500名。

(2)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奥地利唯一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代表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团体法人,没有设立分会。目前协会共有个人会员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可自愿加入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协会会员,但没有投票权。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欧洲及全球主要的专业协会和组织,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欧洲专家联合会(FEE)的成员。

2.考试。在奥地利,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申请者必须:(1)从大学某相关专业毕业,并获得至少3年工作经验;(2)通过注册税务咨询师考试成为奥地利注册税务咨询师;(3)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获得3年的审计专业的工作经验。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考试共有6门科目:会计审计,商业经济学,WTBG法,金融法,综合法律法令,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外汇交易法等基本法律。考试分为论文、笔试和口试3部分。每门考试6个小时。考试由协会之外的一个独立法定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非专业人士)、副主席和主考官组成,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大学教授、高级政府官员及其他特殊领域的专家等。

3.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由KWT负责。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特别诚实可靠;(3)具有适当的经济地位;(4)投保了财产损失方面职业责任保险;(5)在欧盟国家拥有已经注册的办公场所;(6)已经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如果申请者书面宣称其将只是作为某事务所的职员执业,则可免于投保财产损失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奥地利,犯罪的、或被发现犯有逃税漏税的、或在过去10年之内破产的个人,都不能够成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某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生涯过程中,则该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书立即被撤销。

4.会计师事务所。要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申请者必须由KWT提出注册申请。该委员会依法审查申请者:(1)法定形式;(2)书面协议;(3)名称注册办公地;(4)股东、合伙人;(5)监事会;(6)财产损失责任保险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负责颁发资格证书。WTBG法明确规定,合伙及公司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要占有绝大部分的股权和投票权。奥地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三种,而且WTBG法第70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法律业务,但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从事审计业务。

5.执业规则。根据奥地利宪法,有关审计准则及执业规则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由奥地利国会负责制定颁布。有关行业的具体执业规则由KWT的专家委员会及奥地利注协以指导方针和建议的方式提出。奥地利注协有权根据法律和奥事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一些指导性文件。

6.执业质量。奥地利注协会员的执业质量定期交由第三方来检查,并接受对其组织管理、工作底稿、审计和咨询业务业绩的同业互查,及时向协会委员会定期报告其后续职业教育情况。奥地利的同业互查活动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质量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控制指导意见1999-Ⅱ”的规定,2002年起奥地利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强制性同业互查。

7.法定业务。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注册税务咨询师,可以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两项业务。注册会计师业务包括对单独或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编制财务报表、税务咨询服务、对重组、改组提出税务管理最佳方案和建议并提供专家意见。目前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正在研究今后是否要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与咨询业务分开。

8.后续职业教育。注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终身后续教育,并最少每四年时间接受一次同业互查。根据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职业教育指导意见1999-Ⅰ”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在3年内完成120小时的后续教育,每年至少30小时;并且后续职业教育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由于欧共体第8号指令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强制性后续职业教育,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现正在研究是否要规定强制性后续职业教育。

9.职业赔偿保险。WTBG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7.3万欧元。若对金融公司企业进行审计还需要购买更高额度的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未投保或投保额不达标的,KWT将做出吊销注册、撤销批准、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投保。

(二)行业监管与惩戒

KWT负责调查处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法行为。该委员会设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来调查注册会计师的不法行为,并通过4人组成的工作小组的方式来做出决定。纪律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董事会任命。WTBG法详细规定了包括未达到要求而设立分支机构在内的各种不当专业行为(即违反行业规则和协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并规定纪律委员会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或罚款两种。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情节轻微尚不会受到司法处罚的不当行为,如未经批准而执业或使用专业头衔、违反保密义务之类的行为,由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采取的行政处罚程序通知事务委员会。协会对其会员的不当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警告和开除会籍。协会可以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将未履行其职责或有不法行为的会员开除协会。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奥地利没有专门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责任受奥地利民法、奥地利刑法等普通法规定的约束。注册会计师专业责任和行政责任由WTBG法第82-98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其专业过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监禁等处罚。法院法官在调查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过程中,通常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的意见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法律责任做出最终判决。在奥地利,判断某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构成专业过失,其标准是会计专家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职业保险是员工自已来交吗?我刚应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说转正后要交1万块的职业保险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对项目组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审查企业的财务相关工作,并且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对企业的资本进行相应的验证,并且还要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等。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遵守的原则是诚信、独立性、保密性、保持客观和公正、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具备良好职业行为。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及现有规定

没有员工职业保险的,有的只是社保,并且社保也是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的,单位交大部分,个人交小部分,个人只需要交工资的11%,而且按月交,不会是一次性交这么多钱的

很有可能是单位变相收取押金,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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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独立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法院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法院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独立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性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美国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美国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1968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v.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性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美国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美国“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法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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