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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_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

财税知识 2024年04月27日 07:10 6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政府会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_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政府会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_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

1.新会计制度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什么?使用年限?价值?
2.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新会计制度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什么?使用年限?价值?

一、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使用的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扩展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

(一)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二)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一)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三)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法律分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也就是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都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的增加、替代该项固定资产新产品的研发与问世等等,都可能使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缩短。为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实务中,一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为多长,需要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等各岗位专业人员的的职业判断,在现行会计准则框架下合理确定。

税法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此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一些特殊领域、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财税〔2009〕4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3)国税发〔2009〕8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4)财税〔2012〕2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6)财税〔2014〕7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却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如果会计折旧时间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会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会计折旧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则可按会计折旧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除非税法另有规定。比如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加速折旧处理,可以按照加速折旧额进行纳税调减。

差异处理

会计与税法因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不同,形成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应予调整,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法律依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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