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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_完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样的建议

财税知识 2024年04月26日 17:41 4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_完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样的建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_完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样的建议

1.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
2.完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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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 贷:银行存款 由于是与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发生交易,被投资企业并未变化。所以,不进行会计处理,在被查簿上登记变更股东即可。

完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样的建议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的动因

 (一)企业发展动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

 企业发展壮大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靠企业内部资本的积累,实现渐进式的成长;二是通过企业并购,迅速扩大资本规模,实现跳跃式发展。

 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

 (二)发挥协同效应

 并购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

 (三)加强市场控制力

 横向并购——减少竞争对手——提高议价能力——提高盈利水平

 (四)获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五)降低经营风险

 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多元化经营。

 ——分析并购方案合理性的依据之一。

 企业并购的类型

 分类标志 类型 含义

 1.并购后双方法人

 地位的变化情况

 收购控股

 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些类并购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吸收合并

 是指并购后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大纲中关于这两种类型的解释错位)

 新设合并

 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解散,重新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这种并购在我国尚不多见

 2.并购双方

 行业相关性

 横向并购

 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

 纵向并购

 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

 混合并购

 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如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领域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并购,或对生产和经营与本企业毫无关联度的企业进行的并购

 3.被购企业意愿

 善意并购

 是指收购方事先与目标企业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双方管理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在此基础上完成收购活动的一种并购

 敌意并购

 是指收购方在收购目标企业时遭到目标企业抗拒但仍然强行收购,或者并购方事先没有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开出价格或者收购要约的一种并购行为

 4.并购的形式

 间接收购

 是指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大股东而获得对其最终控制权。这种收购方式相对简单要约收购

 是指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

 二级市场收购

 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并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协议收购

 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磋商商定并购的各种条件,达到并购目的股权拍卖收购

 是指目标企业原股东所持股权因涉及债务诉讼等事项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收购方借机通过竞拍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5.并购支付的方式

 现金购买式并购

 现金购买式并购一般是指并购方筹集足够资金直接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股票的方式达到获取控制权目的的并购方式

 承债式并购

 承债式并购一般是指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债务相当等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并购方控制权的并购方式

 股份置换式并购

 股份置换式并购一般是指收购方以自己发行的股份换取被并购方股份,或者通过换取被并购企业净资产达到获取被并购方控制权目的的并购方式

1.制定使用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

采用权益结合法,由于被并企业在合并年度所实现的利润也被包括到主并企业的利润中去,所以往往会产生“瞬时利润”,因此,历史上国外(际)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给予了严格限制。如为了防止滥用权益结合法,1970年8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APB16)“企业并购”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 B)于1994年9月颁布的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FRS6)“收购与兼并”在第6段至第11段提出了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并购会计处理的5项判别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IAS22)“企业并购”对权益结合法使用的规定也相当严格,认为只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合并而无法辨别购买者,并且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才能作为权益联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和监管主要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能否取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进行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外报告的账面利润。由此,企业并购采用方法的选择不但会产生明显的会计后果而且也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仅规定同一控制以及虽不是同一控制而难以识别购买方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必然存在巨大漏洞而必须进行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

2.对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规范

允许采用两种方法处理企业并购会计必然会产生如下问题:(1)如何选择或制定用于区别权益联合与购买的判断标准。国外企业并购会计处理的经验告诉我们,实务中不存在合适的用于区别权益联合与购买的标准,而且制定判断标准来区别是权益联合还是购买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其相应的开发成本将非常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2)允许运用一种以上方法处理企业并购,在不同方法产生截然不同结果的情况下,将促使企业为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而调整交易。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企业并购中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只占5%,而到了90年代末,竟达到55%。这其中,有许多并购在经济实质上是不符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关于采用权益集合法的条件的。(3)对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一步削弱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购买法时对购买方的确认标准和识别

购买方的识别标准一般有控制标准、规模标准、对价标准、管理标准四类。控制标准指只要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控制方即为购买方;规模标准指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对价标准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管理标准指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把认定购买方作为实施购买法的首要步骤,并认为难以辨认购买方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美国证券交易和委员会(SEC)也认为应“全力搜索”(Exhaustive Search)购买方。是应用某一个具体标准,还是综合运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实际执行中必然存在巨大空间,特别是在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易被作为不能识别购买方而拒绝采用购买法的借口。

4.考虑采用新开始法的可能

从某种程度而言,新开始法可能为企业并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建立新的会计基础,对合并各方的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确认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该法所依据的观点是“此类企业并购导致出现了新的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优于购买法提供的信息,如果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并业务采用购买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起点”法(新开始法)比权益结合法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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