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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财税知识 2024年05月04日 22:00 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除此之外,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

3、组织能力。即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4、身体条件。

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扩展资料:

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它是指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百度百科--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即应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2、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3、政策业务水平。即应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组织能力。即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在当今的经济形努下,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除了具有基本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外,还应具有预测经济前景、控制经济过程、评价经营业绩等职能,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决策能力。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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